由于直接控制,CFC-PJ 规则将适用
由于这种概念上的混乱,视情况而定,通过虚构地乘以未分配利润总额,可能会出现多征税、少征税和双重征税的情况。因此,需要对第 1 号法律条款中的“参与”一词进行限制性解释,将其作为假设分配中将收到的利润的函数。尽管第 1 号法律同意比例包含规则,但未能 玻利维亚电报号码数据 明确防止 CFC-PF 规则和 CFC-PJ 规则的应用重叠。这是因为这两个规范子系统都提倡对境外实体采取单独的方法,即每个直接和间接实体都被自主对待,而不需要结合位于同一管辖区的实体的税收属性。或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全球范围内的混合。
因此,在巴西税务居民个人控制法人实体(同时也是巴西税务居民)而法人实体又直接控制国外实体的情况下,就会出现重叠:由于每个文凭的字面意思由于间接控制,将适用 CFC-PF 规则。从逻辑上讲,最好的解释绝不仅仅是字面意思,尤其是当它产生双重征税时。
在系统解释中,必须得出这样的结论:巴西的第一级控制,即巴西第一个在“自下而上”分析中控制外国实体的税务居民,决定了应应用哪个子系统。如果您是个人,则适用 CFC-PF 规则;如果是法人实体,则适用 CFC-PJ 规则。
https://www.canaddata.com/wp-content/uploads/2024/03/B.T.N.jpg
请注意,在这个意义上表达的澄清很容易得到第 1 号法律的确认。毕竟,如果 CFC-PJ 规则与转让定价和资本弱化规则重叠,第 1 号法律条款本身就决定了删除。因此,根据案件提供申请优先权的简短条款就足够了,预计将在法律框架内作出规定。
在不影响上述规定的情况下,根据 CFC-PF 规则条款有关外国税收抵免的一些考虑因素仍然相关。该机制本身也值得进行详尽的研究,但简而言之,它规定在巴西,最终由受控公司的居住管辖区对其利润征收的税款可抵扣企业所得税。相应地,在支付股息时,受控公司居住地管辖区要求的任何预扣税在巴西均不可抵扣,这一效果与先前征税收入条款中合格股息的豁免一致。
頁:
[1]